文化遺產六項登錄標準:
i) 代表人類發揮創造天分之傑作。
ii) 表現某時期或某文化圈中,與建築、技術、紀念碑類藝術、街區計畫、景觀設計等發展有關之人類價值之重要交流者。
iii) 可為現存或已消失的文化傳統或者文明的唯一或希少之證據者。
iv) 可見證人類歷史重要時代之顯著例子,如某樣式之建築物、建築物群、技術之累聚或景觀等。
v) 特別是在恢復甚難的變數影響下容易受損之情況,顯著代表某文化(或多元文化)之傳統聚落或土地利用。
vi) 具顯著普遍意義之事物與現存傳統、思想、信仰及藝術、文學之作品直接或明顯相關者。
自然遺產四項登錄標準:
i) 可代表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之顯著見證,包括生命進化之記錄、進行中的地質學、地形形成重要過程或具地形學、自然地理學之重要特徵者等
ii) 在陸地、淡水水域、沿岸、海洋之生態系或生物群的進化發展當中,足以代表正進行中生態學、生物學的重要發展過程之顯著見證者。
iii) 具獨特性:唯一性的自然景觀或特別秀異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iv) 就學術與保存觀點而言擁有特別出色的普遍價值對保護瀕臨滅絕危機的物種以及野生狀態中生物之多樣性而言,特別重要的自然生物棲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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